返回首页  专业简介  本系概况  师资队伍  教学工作  实践实训  学生工作  招生就业  毕业生风采 

 
当前位置: 本站首页>>教学工作>>教学管理>>正文
 
 
科学技术部令第40号
2022-10-10 14:50  

科学技术部令

40

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已于2016 4

5 日经教育部2016 年第14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发

布,自2016 9 1 日起施行。

教育部部长

2016 6 16

40

2

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

为,维护学术诚信,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

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《中华人民共

和国学位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

研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学生,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

公认的学术准则、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。

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

主、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。

第四条教育部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

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,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

作,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,

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。

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。高等

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、预防、监督、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,

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,明确职责分工;依

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。

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,

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,调查、认定学术不端行为。

3

第二章教育与预防

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,建立科学公正的

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,营造鼓励创新、宽容失败、不骄不躁、

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。

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

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,恪守学术诚

信,遵循学术准则,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。

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,作为教

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,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、培训。

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、学术诚信教育和指

导,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、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

范、学术诚信要求,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。

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,建立对学术成

果、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,健全学术规范监

督机制。

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,在合理期限

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,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、

完整性。

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、学术成果鉴定程序,结合

学科特点,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、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

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。

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,建立科学的学术

4

水平考核评价标准、办法,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,

形成具有创新性、独创性的研究成果。

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,

在年度考核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课题立项、人才计划、评优

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。

第三章受理与调查

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,负责受理社会组织、

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、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

报;有条件的,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,负责学术诚信

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、受理、调查等工作。

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,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

名提出,并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有明确的举报对象;

(二)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;

(三)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。

以匿名方式举报,但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,

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。

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、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

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,应当依据职

权,主动进行调查处理。

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,应

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,并通知举报人。不予受理的,应当书面说

5

明理由。

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,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

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。

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、调查的可

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,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。

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,应当告知举报人。举报人如有新的

证据,可以提出异议。异议成立的,应当进入正式调查。

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,应当

通知被举报人。

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,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。

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,负责对被

举报行为进行调查;但对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情节简单的被举

报行为,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,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。

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,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、监察机

构指派的工作人员,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

式提供学术判断。

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,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

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。

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

研究、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、现场查看、实验检验、询

问证人、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。调查组认为有必要

6

的,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

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。

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,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

的陈述、申辩,对有关事实、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;认为必要的,

可以采取听证方式。

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

要的便利和协助。

举报人、被举报人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,

配合调查,提供相关证据材料,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。

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,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

纠纷的,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,应当中止调查,待争议

解决后重启调查。

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

告。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、调查过程、

事实认定及理由、调查结论等。

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,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

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。

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,不得向

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、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。

第四章认定

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

报告进行审查;必要的,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。

7

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

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、情节等作出认定

结论,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经调查,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

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:

(一)剽窃、抄袭、侵占他人学术成果;

(二)篡改他人研究成果;

(三)伪造科研数据、资料、文献、注释,或者捏造事实、

编造虚假研究成果;

(四)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、学术论文上署名,

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,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,或者

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、贡献;

(五)在申报课题、成果、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、申请学位

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;

(六)买卖论文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;

(七)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、相关科研管理

机构制定的规则,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。

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

定为情节严重:

(一)造成恶劣影响的;

(二)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;

(三)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;

8

(四)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;

(五)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;

(六)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。

第五章处理

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

理建议,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,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

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:

(一)通报批评;

(二)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,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

申请资格;

(三)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;

(四)辞退或解聘;

(五)法律、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。

同时,可以依照有关规定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

或者撤职、开除等处分。

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、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、

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,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

提出处理建议。

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,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,

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。

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,由学位授予单位作

暂缓授予学位、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。

9

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,应当制

作处理决定书,载明以下内容:

(一)责任人的基本情况;

(二)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;

(三)处理意见和依据;

(四)救济途径和期限;

(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
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,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,根据被

举报人申请,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、恢复名

誉等。

调查处理过程中,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等行

为的,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,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

责任。属于本单位人员的,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;

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,应通报其所在单位,并提出处理建议。

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、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

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。

第六章复核

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

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高等

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。

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
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,应当交由

10

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,并于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

决定受理的,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

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;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当书面通知当事

人。

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,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

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,不予受理;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

的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监督

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,

并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、隐瞒包

庇、查处不力的,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。

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,未能及

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,造成恶劣影响的,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

关领导的责任,并进行通报。

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,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,主

管部门调查确认后,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、项

目以及其他利益,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人的责任。

第八章附则

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,结合学校实际和学

科特点,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,明确各类

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。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

11

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
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,

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、委托高等学校、有关机构组织调查、

认定。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,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

定执行。

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

的调查与处理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 9 1 日起施行。

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、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

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12

主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、

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有关部门(单位)教育司(局),部

属各高等学校

抄送: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、法制工作委员会,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

员会、法律委员会,国务院办公厅,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,

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,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,

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,各省、

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,有关新闻单位

部内发送:部领导,部内各司局、各直属单位__

关闭窗口
 

 

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艺术教育系

地址: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区临编1号路81号  邮编710100 

电话:029—612898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