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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
2022-10-10 14:55  

国家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严重失信

行为记录暂行规定

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,净化科研风气,构

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,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

(专项、基金等)(以下简称科技计划)相关管理工作,保

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,推进依法行政,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改

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

201411 )、《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

(专项、基金等)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64

号) 、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

2014-2020 年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21 号)和有关法

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、违规、

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。本规定所指

严重失信行为记录,是对经有关部门/机构查处认定的,科技

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、立项、实施、管理、

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,按程序进行

的客观记录,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第三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、项目管

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,遵循客观公正、标准统一、分级

分类的原则。

第四条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、项目组

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,主要包

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、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,以及项目管

理专业机构、项目承担单位、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。

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

失信行为的,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五条科技部牵头制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规

范,会同有关行业部门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,根据科技计划

和项目管理职责,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

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工作。

充分发挥科研诚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,加强与相关

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,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,形成工作合力。

重大事项应当向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。

第六条实行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

制度,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

前,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签署诚信

承诺书。

第七条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,逐步推行科研信

用记录制度,加强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

理。

第八条参与科技计划、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

担人员、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,应当加强自律,按照相关

管理规定履职尽责。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:

(一)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、造假、故意重复申报等不

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。

(二)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,故意侵犯

他人知识产权,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,违反科研伦

理规范。

(三)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,无正当理由不按

项目任务书(合同、协议书等)约定执行;擅自超权限调整

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;科技报告、项目成果等造假。

(四)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,套取、转移、挪用、贪

污科研经费,谋取私利。

(五)利用管理、咨询、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、受

贿;故意违反回避原则;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。

(六)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。

(七)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,提供虚假材料,对

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。

(八)其他违法、违反财经纪律、违反项目任务书(合

同、协议书等)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。

第九条参与科技计划、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项目管理

专业机构、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,

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,规范管理。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

行为:

(一)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、造假、故意重复申报等不

正当手段获取管理、承担科技计划和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。

(二)利用管理职能,设租寻租,为本单位、项目申报

单位/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(三)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,不按制度

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;管理严重失职,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

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。

(四)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;包庇、

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;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转移

科研经费。

(五)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,采取造假、

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。

(六)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,提供虚假材料,对

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。

(七)其他违法、违反财经纪律、违反项目任务书(合

同、协议书等)约定等情况。

第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、第九条行为的责任主体,

且受到以下处理的,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。

(一)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。

(二)受审计、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。

(三)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、项目管理或监督

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。

(四)因伪造、篡改、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

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,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

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。

(五)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。

对纪检监察、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

线索和证据,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

主体,参照本条款执行。

第十一条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严重失信行

为数据库。记录信息应当包括:责任主体名称、统一社会信

用代码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、违规违纪情形、处理处

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、处理单位、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

的时间。

对于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,根据处理决定,记录信息

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。

第十二条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,按

照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,阶段性或永久取消

其申请国家科技计划、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。

同时,在后续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,应当充分利用严

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,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:

(一)在科研立项、评审专家遴选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

确定、科研项目评估、科技奖励评审、间接费用核定、结余

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,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

要依据。

(二)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,以及

违规违纪违法多发、频发,一年内有2 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

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

监督的重要对象,加强监督和管理。

第十三条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,对处理处罚期

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,及时移出严重失信记录名单。

第十四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科技部、相关部门,

项目管理专业机构、监督和评估专业化支撑机构掌握使用,

严格执行信息发布、查询、获取和修改的权限。

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,对于责任

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。

对行为恶劣、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

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。

第十五条在本规定暂行实施的基础上,总结经验,完

善跨部门联动工作体系,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记录衔接,逐

步形成国家统一的科研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。

第十六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相

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

执行。

地方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。

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科技部负责解

释。__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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